新聞中心
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深度解讀
時間:2020-12-15 15:03點擊量:次
下載附件: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深度解讀
01編制背景工程總承包作為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之一,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自1984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提出在全國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以來,在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下,經過幾十多年的努力,我國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取得了快速發展,并于2011年實施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建市[2011]139號)。
隨著工程總承包的快速發展,工程項目建設情況日趨復雜,舊有合同示范文本逐漸不能涵蓋當前工程建設的一些具體情況,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在原有文本的基礎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時代發展要求,組織來自各行業和法律界的專家組成編寫組,經過調研、座談等方式,數易其稿組織修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02編制原則
總體上來說,本次示范文本體現了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示范文本》嚴格遵循了《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中多次約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合同雙方須遵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2、適用廣泛。《示范文本》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工程總承包的特點,針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在過往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以及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不足之處,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約定合同條款及內容。發包人可根據發包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確定對相關建設實施階段和工作內容的取舍。
3、公平公正。《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一般規定》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示范文本》的索賠時效的規定上。遵循公平原則,且按意思一致(或高于法律規定)做出約定:索賠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對方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索賠方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4、靈活高效。《示范文本》并非強制性文本,僅為合同雙方提供“示范性的服務文本”,供當事人參考。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3主要內容
本次《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3部分組成。
1、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基本權利、義務的集中表述,合同協議書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資金來源、質量標準和工期的要求、合同價格及價格形式等內容。合同協議書的其他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當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術條件的附件及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等。
2、通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階段及其相關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其中包括:核心條款8條,保障條款4條,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3條,違約條款、索賠條款、爭議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解除條款各1條
(1)核心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確保建設項目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實現的實施階段條款,共8條:具體為第1條(一般規定)、第5條(設計)、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施工)、第8條(工期和進度)、第9條(竣工試驗)、和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2條(竣工后試驗)。
(2)保障條款。這部分條款是保障核心條款順利實施的條款,共4條,具體為第11條(缺陷責任和保修)、第13條(變更與調整)、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8條(保險)。
(3)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這部分條款是根據建設項目實施階段具體情況,依法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共3條:具體為第2條(發包人)、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承包人)。
(4)違約、索賠和爭議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約定若合同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等質量問題及出現工期延誤、索賠等爭議,如何通過友好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條款。即第15條(違約).第19條(索賠)第20條)(爭議解決)
(5)不可抗力條款。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了不可抗力發生時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條款。第16條(合同解除)分別對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約定。
3、專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條款的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
在當前建設項目組織形式發展的背景下,本《示范文本》的出臺必將進一步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市場行為,從而保證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
>>>>>>
“雙軌制”實現了“并軌”
2011年住建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適用于各市場主體;
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聯合各部委共計九家,聯合發布了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文件,《關于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發改法規〔2011〕3018號)(以下簡稱“九部委文”)(含20條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本次發布新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實現了從過去的“雙軌制”到今天的“并軌”,全面統一到本次文本上來;
本次文本不同于以往,是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2019年12月發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以下簡稱“辦法”)后,為落實“辦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筑業改革深入推進的重要舉措。
誕生歷程
本示范文本歷經征求意見稿,線上(5次)、線下(2次)等多輪征詢意見后,反復醞釀而成。
根據的整理,這個版本與2011版范本相隔9年,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2011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建市[2011]139號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2016年9月7日
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委托,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與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建設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分會共同承擔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研究課題,并在北京召開了啟動會。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度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建設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分會會長工作會在京召開》,《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基本完成。
2020年6月8日
住建部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12月9日
住建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發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十一處”重要改變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與征求意見稿有“十一處”重要改變
1)首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依據;
2)發包人索賠、承包人索賠統一到“索賠”,規定了索賠的范圍,體現公平性;
3)將合同中開工日期,分解為計劃開工日期、實際施工日期;
4)調整了合同組成的效力順序,將《發包人要求》等附件放到了與“專用合同條件”同等地位,法律效力高于“通用合同條件”;
5)明確分包人應是具備資質的法人和社會組織;
6)增加了發包人不得違反環保標準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落實2019年的《政府投資條例》要求);
7)順應了行業發展趨勢,不再使用“農民工”的稱謂,統一為“建筑工人”;
8)因工程師原因造成不能及時驗收,造成延誤責任;
9)關于地下障礙物,承包人通知了發包人,發包人未及時做出反應,由此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承擔;
10)承包人停工后需要復工時,應給予承包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11)與“計價糾紛”有關,參考了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款,參考2017年FIDIC銀皮書、黃皮書中“成本和利潤”的定義,目前我國法規要求和鼓勵分階段的價款結算在本文本中有體現。同時不再體現“分包人主要人員組成表”,應理解為已經在“總承包人的主要人員組成表”中得到了體現。
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朱樹英主任律師對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概括為10條:
1.本次示范文本重視細化合同文本附件中的“發包人的要求“,它來自于2017版FDICI合同條件中”雇主的要求“,考慮了政府投資項目、市場其他主體投資項目的差異;考慮和借鑒了原9部委文件的要求,”發包人的要求“通過這個附件來體現,執行中明晰發包人的招標文件組成(包含的項目目標、范圍、內容、規模、功能、質量、安全標準應明確),基礎資料準確和詳盡,同時對工程總承包條件下的相關概念應界定清晰(在合同執行及法律實踐中,區別于“施工總承包”模式下的概念及范圍的定義等);
2.發包人對質量、安全、工期、環保等方面也承擔相應的責任,從總承包管理辦法風險分配方面界定承發包雙方責任,體現公平性和公正性;
3.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全過程負責”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文本中進一步落實到各階段,所以專用條款應約定各階段的目標及責任;發包人在各階段可以對總承包人進行評價并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來解除合同;
4.合理工期問題,目前所講的定額工期是平均水平的,經過競標選擇的寫入合同中的工期為合理工期;目前被部分業主無序地、無限度地壓縮,造成實施困難。示范文本約定合理工期來確保建設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5.要求總承包人項目經理,其任職條件(管理辦法中第20條(一)(二)條)中硬性規定外,要求對法律法規必須熟悉;項目經理必須履責到位,不允許不實際參與管理;對其任職資格、能力考核、現場考勤、違約責任、更換條件及程序做出進一步要求。
6.關于聯合體制度設計,管理辦法要求總承包人具備雙資質要求。同時允許聯合體。聯合體在投標前應有聯合體協議(標前協議),構成合同組成部分,聯合體各方承擔連帶責任。
7.落實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履約中的風險分擔。
8.示范合同文本第20條,借鑒國際上采用“調解”方式來解決“工程總承包執行中的爭議、糾紛”的經驗,設立ADR(DAB),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訴前的特別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就不能隨意去打官司,減少司法鑒定和節約社會資源。
9.強化權益保護,落實國務院關于農民工工資的保障要求,保障建筑工人的工傷、意外傷害的賠付等。
10.示范文本為未來新技術的應用留下接口。


